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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爛的法律!! 叫這些官員去住在電鑽施工的隔壁二個月看看,看會不會有生不如死的感覺~~從早上8點聽到晚上8點,一個星期施工七天,每天12個小時下來,看會不會有耳嗚,幻聽等現象...簡直是沒生病的人都覺得自己快病死了,焦噪不安...一戶方便,千戶受難...這些官員的腦子裝的到底是什麼鬼東西丫,竟然比一般社區規範還不顧人民權利,真是令人唾棄,深深的懷疑,那坨鬼東西是不是便便,還是豆腐渣來者......

 

內政部營建署官員昨天向本報記者證實,環保署有關「室內施工」噪音的最新管制公告一旦正式實施,現行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行訂定「禁止假日施工」的規定將失效,因為「規約不能凌駕法律」!

環保署已經刊登公報,徵詢各界意見十四天,如果八月七日之前沒有意見,有關室內施工的最新規定就會正式公告,從今年(2008)12月1日起生效實施。

別看這只是一則小小的公告,不必經過立法院,但它卻具有法律效力,不但違反者有罰則,更重義的是,它可以「破」各公寓大廈已經行之有年的「規約」規定。

環保署這次刊登公報的內容有兩個重點,一是「晚間八時起至次日早上八時止,禁止室內施工」;二是「晚間十一時至次日早晨七時,除非在營業場所,否則禁止唱卡拉OK」。兩項內容都遭環保團體批評「太寬」。

不過環保團體尚未發現,其中第一項一旦公告實施,它甚至會排除各社區行之有年的「禁止假日施工」規定。

目前全國很多公寓大廈管委會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訂有「規約」,並依法向政府報備,形同各社區的「小憲法」,大多數社區的規約都限制室內裝潢施工的時間,如「早上九時起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國定假日禁止施工」,主要考量是,假日大家都在家休息,裝潢施工的噪音及震動將對生活造成嚴重干擾。

但營建署建管組官員證實,規約不能凌駕法律,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然可以經過議決,研擬規約,建立社區共同生活規範,提升生活品質。但若法律已有規定,就必須依法律規定辦理。

因此,如果目前社區規定,施工時間只能到傍晚五時止,但屆時環保署的公告禁止時間是「晚上八時至早上八時」,則傍晚五時至晚間八時之間,公寓大廈社區將不能限制住戶裝潢施工,國定假日也將無法禁止。

這個事情很嚴重,因為環保署空保處官員接受本報記者查證時,親口表示,未來即使公告禁止施工時間是晚間八時至早上八時,但「公寓大廈可以透過規約,自行制定比較嚴格的規定,如傍晚五時停工,或禁止假日施工等」。若住戶違反規約,傍晚五點以後繼續施工怎麼辦?環保署官員表示,可向建管處使用管理科等主管單位檢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噪音管制法的罰款一樣,都是三千元至三萬元。

也就是說,環保署和營建署兩機關對這件事的認知不同,顯然環保署準備發布公告之前,並未知會營建署,雙方也未交換意見。

小小公告會引起軒然大波的主因是,現行噪音管制法對「室內施工」和「唱卡拉OK」採取「量測噪音值」的規定,依噪音量不同,大約要持續量測兩分鐘以上,才能告發,所以環保人員常常無功而返,因為電鑽或巨錘,只要暫停一下,或把卡拉OK關小聲,稽查員就無法量測到兩分鐘的噪音,這是環保署這次要發布新公告的主因。

因為新的公告是針對「行為」加以禁止,亦即,只要在公告時間內有公告的行為,就可以開罰,不必一定要超過多少「分貝」。

但也因為從「管制噪音」轉變成「管制行為」,竟導致出現噪音管制法「破」規約的「效果」。營建署表示,所謂「規約不能凌駕法律」當然是指同一件事而言,社區規約的規定多屬限制室內施工的「時間和行為」,現行噪音管制法並未限制,但環保署新的公告也限制「時間和行為」之後,「本來兩件事就變成同一件事」,此時,規約就的規定就不能超越噪音管制法的規定。

不過營建署也提出一個解決之道,即環保署在公告內容中加入「例外」的規定,如「公寓大廈依法定程序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之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果可以加入這一句,各公寓大廈社區就可以視個別需要,量身製訂限制室內施工時間的條文,噪音管制法就不會意外讓全國各公寓大廈的規約「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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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唱卡拉OK放鬆心情?小心,唱歌也要看時間。環保署制定「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草案,昨天召開公聽會達成共識,未來住宅區裝修不得在晚上八點後到翌日上午八點,晚上十點到隔日清晨七點不得在非營業場所唱卡拉OK。

環保署表示,近日內彙整相關意見,預定八月底前公告。實施後,只要在限定時段內從事裝修或唱卡拉OK,可處三千元到三萬元不等罰款,並可連續罰。

過去各縣市根據《噪音管制法》自訂相關法規,要求不得在限定時段唱卡拉OK或裝修,以致步調不一,有的縣市根本未訂定,爭議頗多。環保署決定由中央統一公告。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昨天召開上述草案公聽會,討論「晚上八時到翌日上午八時止,不得從事室內裝修」、「晚上十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非娛樂營業場所不得唱卡拉OK」相關規定,達成上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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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攸關八百萬勞工權益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勞保年金制」明年元旦正式上路。不同於現行「一次給付制」,未來只要符合條件,可月領老年給付年金,「活越久,領越多」。

昨天下午,立法院長王金平宣布「勞保條例修正通過」,立法院響起歡呼聲。國民黨立委和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均表示,這是「劃時代的開始」。王如玄說,「年金給付」絕對比「一次給付」划算,至少可多領一百多萬甚至二、三百萬元。

勞保年金化醞釀期長達十多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也歷經八位主委,昨天終於完成三讀。

依據新通過的勞保條例,未來勞保費率,起始為百分之七點五,之後逐年調整,至百分之十三為止。所得替代率,一律訂為百分之一點五五。老年給付申領的年齡,實施後前十年為六十歲,此後每二年遞增一歲,至六十五歲為止。

勞工年金區分為「失能年金」、「老年給付」和「遺屬年金」三種。勞工在被保險期間永久失能者,可領取每個月至少四千元之失能年金。被保險人若在被保險期間死亡,家屬可依勞工投保年資領取至少每月三千元的遺屬年金。

至於「老年給付」,可分成年資滿十五年的「年金給付」和不滿十五年的「一次給付」。符合年金給付條件者,也可申請「一次給付」。假如年資滿十五年,但未達最低請領年齡者,最多可提前五年請領「減額年金」,每提前一年,給付金額減百分之四。延後請領者,可領取「展延年金」,每延後一年增百分之四,最多可增給百分之二十。

由於福利較舊制增加許多,勞保基金財務壓力巨大。勞委會精算,新制開辦後五年基金規模為7708億元,十年後可達8839億元最高峰,之後逐年遞減,十五年後減至4751億元,預計在第十九年呈現赤字,第二十年的基金規模為負2755億元。

王如玄坦言,雖然精算結果是十九年後出現赤字,但這段時間勞委會將可做更周延的財務規劃。

本則新聞由聯合新聞網提供 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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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居高不下讓法拍屋漸漸受到青睞,由於法拍屋的資訊日益充足,愈來愈多人自己到法院投標,甚至有些菜籃族也來參一腳。但有些法拍屋因屋況瑕疵或占有人搬遷問題,得標後的處理過程十分複雜,對於自住型民眾來說,恐怕不能享受到立刻入住的喜悅,反而要花一筆費用請原屋主離開;以下4種房子,專家建議少碰為妙。

 1.不點交勿碰:

點交的法拍屋,法院會將保證房子可以順利地交給得標者,所以比較有保障;而標示「不點交」的法拍屋,則要得標者自行與原屋主協商。安信法拍屋副理陳建閎就說,有些「不點交」的法拍屋主蓄意破壞或賴著不走,協商期間不但曠日廢時,甚至可能要多付出幾萬元搬遷費,處理過程又複雜,不適合單槍匹馬的投標人標來自住。

而有些屋主將房子出租,依民法規定,基於保護經濟上弱者(房客)考量,房客原有租約、租金都不受影響,得標人成為新房東後,並不能強制房客搬離。所以也會延後得標人入住的時間。

 2.增建未登記的物件勿碰:

陳建閎說,通常法院在查封時,會一併把增建部份也查封,然而,目前仍有2成案例由於公寓的頂樓加蓋區域,是以室外梯建造、獨立出入的方式,所以有些法院未將頂樓加蓋的增建部份一併查封,這就會造成得標之後,佔有人有可能占據頂加、不願搬遷,以一般行情來說,必須以每坪5萬元的代價,買下增建部份,送君離開。

 3.偏遠地段勿碰:

偏離市區的物件,不要因價格便宜而貿然出手投標,投資客林志龍說,因距離太遠,入住後可能要忍受交通不便的困擾,將來轉賣時,也不一定能賣到好價錢。

 4.輻射屋、海砂屋、凶宅勿碰:

安信法拍屋副理陳建閎說,由於法院對於法拍物件,並沒「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標得的物件是不是輻射屋、海砂屋或凶宅,都須自己查清楚。除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台北市建管處網站上分別可查詢幅射屋或海砂屋的物件,陳建閎建議,向里長或左鄰右舍打聽,也可以獲得解答。

至於凶宅,由於網路上的凶宅網,只是民眾口耳相傳後,再刊登於網站上的凶宅消息,不所有凶宅資訊都會揭露,陳建閎說,警察單位雖不會主動提供凶案記錄,但是只要將拍賣物件的確切地址,詢問管區派出所,並誠懇表明買來自住的意願,警察也會保守而簡單地針對凶宅物件,回答是或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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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十一日宣布「青年安心成家專案」,將提供青年一生兩次「兩年兩百萬元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與「租金補貼兩年每戶每月三千六百元」,第一年將試辦購屋貸款補貼一萬戶,租金補貼兩萬戶,預估經費新台幣十五億元,最快明年實施。

馬英九總統在選舉期間提出的「一生兩次享兩年兩百萬零利率房貸補貼」,原規畫一年二萬戶受惠,但內政部出爐的方案,零利率房貸補貼名額驟減剩一萬戶。另一項仿傚前政府的「租金補貼」,補貼金額為三六○○元,則以中低收入青年家庭為補助對象,一般年輕人「看得到,吃不到」。

馬英九的「青年安心成家專案」競選政見原針對新婚首次購屋、生育子女換屋,提供「一生兩次享兩年兩百萬零利率房貸補貼」。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黃景茂昨日坦言,為了讓政策「比較實際,也更可行」,另加入「租金補貼」方案,一生兩次享兩年每戶每月三六○○元的房屋租金補貼,針對無力購置住宅而租屋的新婚青年家庭,或育有子女的青年家庭。

黃景茂表示,零利率購屋貸款與租金補貼都是一生兩次,但政府資源有限,基於公平性與排富原則,為能照顧真正需要者,「青年安心成家專案」照顧對象以符合現行住宅補貼申請條件的中低收入青年家庭為原則。

兩年零利率貸兩百萬 首年萬戶

由於「青年安心成家專案」的設計是為鼓勵年輕人結婚成家、成家後趕快生育子女,但「未婚生子」的青年人家庭是否適用,黃景茂尷尬表示,他還要再研究。

此外,黃景茂指出,零利率購屋貸款補貼與租金補貼的戶數比是一比二,第一年將試辦零利率購屋利息補貼一萬戶、租金補貼兩萬戶。不過,為讓青年了解購屋第三年起的利率負擔,內政部規畫辦理「成家期前輔導」配套,凡申請零利率購屋貸款補貼利息者都要進行「成家期前輔導」。

補貼月租三千六 中低收二萬戶

黃景茂補充說,零利率購屋貸款,補貼利率以三.三九五%計算,政府一戶一年約補貼新台幣六萬七九○○元,兩年約十三萬五千元,而租金補貼兩年補貼八萬六千四百元。內政部草擬具體方案後,近期將送行政院核定。至於何時推行,仍須視立法院通過九十八年度預算而定,最快明年實施。

至於青年及新婚等相關定義,黃景茂表示,青年是指廿至四十歲者,在申請日前兩年內辦理結婚登記者都算新婚;生育子女是指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廿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一生兩次」指新婚及生育子女階段各享有一次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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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契約和文件,都要本人簽章來認證才有效,不過您知道,簽名和蓋章這兩種形式,到底哪一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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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受薪階級所得皆要申報綜所稅,沒有工作的退休銀髮族,也有報稅相關問題。離開職場生活的退休族,所領取的退休金,需注意退休金一次領,或分次領,課稅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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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爆發糧荒危機,國內卻充斥「吃到飽」餐廳。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認為,「吃到飽」不僅浪費食物,而且不利身體健康。他考慮在立法院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勸導業者勿以「吃到飽」為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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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歲老人摔傷,急診未帶健保卡,沒帶健保卡就醫,小心費用健保局不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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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餘年沒往來 祖父留債他要扛 2008/04/21  廖淑玲
喪父多年、27歲的雲林科技大學企管所博士班二年級邱志仁,上個月突然接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得知須繼承祖父200餘萬元債務,由於5年前祖父病逝,他不知道要拋棄繼承,加上祖父病逝時他已成年,無法適用新法,讓他不知所措向雲林地院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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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警證明 強制、丙式理賠 陳怡慈 2008-04-16
這是一起最近發生的真實案例,六十三年次的嘉晶(化名)清明節凌晨開車回家,國道三號大塞車,開著開著睡著了,撞到對方保險桿,因為誤信拖吊廠的話,沒在第一時間現場報警處理,保險公司無法根據警方證明文件出險,只得自掏腰包兩萬三賠NISSAN凹陷的保險桿,一個月薪水去了快一半,真是欲哭無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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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詐騙手法
一位非常有警覺性的民眾,察覺了詐騙集團來電,並且熱心寫下所有過程。請讀者們務必詳讀,也歡迎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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涮涮鍋店打台糖名號 挨罰500 何佩 戴榮賢 華視新聞提供 2008/03/15
全台擁有五十家分店的知名火鍋業者,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因為打著台糖名號容易讓消費者混淆,被公平會開罰新台幣五百萬,台糖也提告侵權,要業者拿下台糖兩個字再登報道歉,業者已經著手更換牌希望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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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購物 多「冤大頭」條款 2008/03/07  田瑞華、張詠淇、卓怡君   

消基會指出,國內三大電視購物頻道的會員權益約定條款裡,有許多不利消費者的條款,例如會員資料遭冒用要自負法律責任;促銷價格標錯,可拒絕履約出貨;買到瑕疵商品是供應商的錯。消費者要多留意這些「冤大頭」條款!

消基會於二月調查東森、momo以及Viva TV等三家電視購物頻道的官方網站,發現許多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甚至有如果會員資料遭到冒用要自負法律責任的條文,等於事先拋棄業者應該控管風險和徵信的責任。

此外,如商品有瑕疵,有業者單方面規定商品品質、保固及售後服務,由供貨商保證,如發生交易糾紛則由供應商負責,與購物頻道業者無關。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這些條款都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有的甚至非常離譜!」依消保法,這些顯失公平的條款應屬無效,消費者可向消基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爭取應有的權益。  

業者:重視消費者權益

東森購物媒體廣宣總部營運長李傳偉表示,會員是購物台的衣食父母,絕對會將會員權益擺在第一位,且每月都會做會員滿意度調查,針對數據做出檢討,針對消基會提出的質疑,東森會在符合成本負擔和風險控管的前提之下作改善。

Viva TV表示,已經儘量站在消費者立場,若還有改善空間會盡力去做,也已做到高標準的內部控管。

momo台表示,momo一直非常重視消費者權益,也提供許多免費服務,消費者對於商品不滿,也無條件換貨,並無顧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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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竟然沒有退費機制(HOTLAW法律熱網)

 

小傑平常課後就愛上網玩所謂的線上遊戲,對於線上遊戲的專業,彷彿已經是屬於業餘玩家等級的。因此,每當線上遊戲公司有即將推出的新遊戲時,小傑總是急欲馬上購買遊戲點數來嚐鮮。有天小傑購買一款線上遊戲公司即將推出的線上遊戲,但是購買回家之後,發現遊戲推出時間還有一個月,小傑想請求將遊戲點數退費或轉換到另外遊戲點數,卻遭遊戲業者拒絕並聲稱無退費機制,小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

 

 

解析:

先就購買遊戲點數實的問題作探討,因為目前各家線上遊戲公司都有所為除值系統,首先會有儲值通用點數,再來才是轉換至各不同之遊戲與帳號裡,而這步驟當中遊戲公司通常會在轉換點數時,有個「我同意以上規定」之勾選欄,而該規定包含有同義接受點數無法轉換或退費等規定。因此,業者即會堅持無法退費。但消保會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的規定與經濟部關於該定型化契約所作經工字第09604605910號函公告「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皆有明白說明,若消費者在使用服務不滿意,於七日內皆可無須附理由終止契約與要求退費;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一項關於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此項規定應屬於所謂應記載事項,並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即使遊戲公司與消費者遊戲契約中無此約款,則該定型化契約無效,並且仍應依經濟部所公告之規定定契約之效力,故消費者仍得主張該項權利,且遊戲公司以此同意欄方式亦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即使消費者勾選該同意欄,也屬無效。

 

所以小傑於購買七日內不需附理由,即可與該遊戲公司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而非如遊戲公司所宣稱所有線上遊戲都沒有退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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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世界裡,遊戲公司的規定就是「天理」嗎?(http://www.wretch.cc/blog/trackback.php?blog_id=hotlaw&article_id=9749890

 

阿呆在朋友推薦下,決定親身體驗線上遊戲【天國】的魅力。他買回遊戲儲值包和點數卡後,就興高采烈的上網註冊。他為了提昇虛擬人物的等級,還透過網拍買了一把「青冥劍」;豈料才玩了一天,就被遊戲公司以「玩家未經同意使用非官方寶物,違反【天理】第八條」為由,沒收了所有的遊戲點數,並遭停權一年。阿呆根本不了解【天理】有哪些規定,他對遊戲公司這麼嚴厲的處罰,更是暗暗叫苦。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線上遊戲世界,常把玩家與遊戲公司之間設計成凡人與上帝的關係;但現實中,玩家與遊戲公司屬於平等的「遊戲服務契約」關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不論是扣計點數規定,或是遊戲管理規章等,只要不違反強行規定與誠信原則,契約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內容。

二、          不過,目前線上遊戲的服務契約,往往是由遊戲公司單面訂定「定型化約款」,免不了出現許多不利於玩家的規定。所幸依民法第247-1條規定,遊戲公司訂定之定型化約款如對於玩家有「重大不利益」之內容,而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三、          由於玩家與遊戲公司屬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關係,因此玩家也受「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依本法第11條規定,遊戲公司訂定之定型化約款,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若條款內容發生爭議時,則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第12條亦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是故本例中,阿呆只是誤用非官方認可的檔案,沒有其他違規行為,卻遭到長期停權之嚴重處分,解釋上應認為該規定顯失公平,而屬無效。

四、          不僅如此,依消保法第13條,遊戲公司之定型化約款,應以顯著方式表明,使消費者能明瞭並同意受其拘束,否則該部分不能成為契約內容。換言之,若本例中遊戲公司未將【天理】載明於所發售之儲值包或點數卡中,或未在玩家註冊前取得玩家同意,也沒有以其他顯著方式向玩家表明其內容,而只藏在網站重重連結路徑下的一個小欄位者,在解釋上【天理】並不能成為遊戲公司與玩家之間的契約,阿呆自然不受拘束;遊戲公司依【天理】進行停權處分,將有違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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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編修正 保證債務 將採有限清償

 

  立法院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協商程序,有關「保證債務」是否排除繼承標的爭議,朝野達成協議,修改原協商結論,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仍有清償義務,但「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之保證契約債務,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現行民法繼承編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為解決年幼子女無端背負鉅額債務的悲劇發生,朝野立委主張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有關「繼承標的」,朝野立委1115第一次達成協議,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不過,由於衝擊過大,各方意見不一,朝野立委再行協商。

  依最新協商結論,民法第1148條恢復現行條文,另增訂第二項,即「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保證債務不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繼承人原則上應負清償責任;但對於負擔保責任的被繼承人死亡時,若尚未發生擔保責任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對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採「有限清償責任」為原則。例如,某甲繼承其父100萬元遺產,繼承後,其父因曾替人擔保500萬元,當債務由主債務人移轉到其父時,某甲需清償的額度最高100萬元。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餘部分,則維持原協商結論。包括民法第1153條增訂第二項,「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有關一般人行使「限定繼承」的方式,民法第1156條將「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至於「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將「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改為「三個月內」。

  有關「回溯期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一條已於1122完成協商,即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回溯無期限,但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對於保證債務原則採限定繼承,銀行公會表示,對於這樣的結果也只能「含淚接受」,以目前的環境,沒有什麼置喙的餘地,不過,未來針對被繼承者過世前已發生的保證債務,銀行若要向保證人追債,得負擔舉證責任,將增添作業成本。

  銀行業者指出,黨政協商通過的版本,簡單來說就是以被繼承人過世前後為區隔,根據過去法院的判例,如果是被繼承人過世後,才出現保證債務,銀行要求繼承人繼承此債務,過去的判決多是銀行敗訴。

 


 

 

朝野達共識 限定繼承 回溯無期限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中有關「回溯期限」爭議,立法院達成朝野共識,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回溯無期限,但已清償之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近日完成朝野協商,有關「保證債務」是否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及是否明定「回溯期限」,引起各方議論;朝野立委針對回溯期限部分進行協商,「保證債務」部分則留待再行協商。有關回溯期限部分,朝野原先的共識為回溯三年,但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主張,應再延長回溯期限,才能有效解決弱勢背債的問題。

  不過,若屬完全行為能力的一般人,是否也得回溯,出現正反兩方意見。民進黨團認為,一般人若適用回溯,形同替大型債務人解套,無疑是「王又曾條款」,且對現行金融秩序造成極大衝擊。經過協商,朝野同意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一條修正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法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外,修正施行前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根據協商結論,這項修正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有限責任」的保護,對於屬完全行為能力的一般人,則排除在無限期回溯之外;有關「保證債務」是否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由於各方意見不同,將留待下周一再行協商。對於這個重大的變化,銀行公會反應似乎「慢半拍」,銀行公會法規委員會主委陳政修表示,要等到看到正式文字後,才邀集銀行進行研究、討論。

  先前國民黨提出「無限溯及既往」的修法方向時,銀行公會仍堅持希望維持原定三年的溯及期限,但對於如果修法方向演變為「無限期溯及」,可能對銀行債權金額的影響有多大?銀行公會在日前回應是,「因為事情演變快速,公會尚來不及統計」。

  有銀行認為,因為朝野協商結果,也同意已償還銀行的債務,銀行將不予返還,因此,即使無限期溯及既往,對銀行的衝擊也應該有限,只要下週一針對民法1148條的朝野協商,能夠取消加入1148條的「保證債務」排除文字,對銀行的衝擊將可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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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案例:陳大山先生於生前因經商失敗而積欠下龐大債務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而陳大山死後僅遺留現金新台幣十萬元遺產。於陳大山死後半年陸續有債權人上門討債,而陳大山之繼承人陳一與陳二雖皆未成年,仍因繼承陳大山遺產而使得二人還未出社會工作即已背負起鉅大債務。

 

解析: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所以如繼承人未依民法第1174條為拋棄繼承或依民法第1154條為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將完全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是為當然繼承。

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規定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後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本案例中陳一與陳二亦未於上開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而關於民法限定繼承的相關規定,限定繼承係法律上為了調和繼承人繼承權利與債權人債權兩著間關係而設,民法第1154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第二項「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所以本案例中陳一或陳二於有此繼承債務大於繼承債權之疑慮時,可於繼承開始時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以維護其權利。

但因另有民法第1156條有「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限定繼承」之規定,因此可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期限為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雖然陳一與陳二是陳大山死後半年才知悉陳大山有此龐大債務,依現行民法規定下仍屬於超過此三個月的規定,所以本案例中陳一或陳二已過該三個月內呈報的規定,而無法再主張欲限定繼承。

所以本案例中陳一與陳二因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因此為民法第1147條規定當然繼承的情形,所以陳一與陳二須完全繼承陳大山的債權與債務。是以本案例中陳一與陳二仍須負擔此龐大的債務清償的法律上責任。

另洽逢近日立法院朝野立委針對於限定繼承之呈報期限及相關問題有所爭論,惟目前尚未有具體定調,也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針對此限定繼承之修正法案,仍處於立院黨團協商討論階段,所以關於限定繼承的問題仍以目前現行民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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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遺產繼承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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